(2017)皖15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与吴波、陈传萍、王林、胡明林、李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130号本院2017年06月26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与被告吴波、陈传萍、王林、胡明林、李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522民初2130号中“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1586.5元,由被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吴波、陈传萍负担”。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