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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与吴波、陈传萍、王林、胡明林、李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130号本院2017年06月26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与被告吴波、陈传萍、王林、胡明林、李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522民初2130号中“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1586.5元,由被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吴波、陈传萍负担”。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