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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建平与被执行人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建平,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建平。被执行人朱子乾。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军志。申请执行人孟建平与被执行人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朱子乾尚欠申请执行人孟建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子乾在湖南楚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中的股权。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