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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殷娜、胶南市华瑞纸板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娜,胶南市华瑞纸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殷娜,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胶南市华瑞纸板厂。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7日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44号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标的449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00.00元,并完成了案款的自动过付,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4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