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殷娜、胶南市华瑞纸板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娜,胶南市华瑞纸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殷娜,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胶南市华瑞纸板厂。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7日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44号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标的449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00.00元,并完成了案款的自动过付,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4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