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5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百万与佟桂春、尚延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百万,佟桂春,尚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金百万,男,1932年5月21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佟桂春,男,1964年11月3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尚延杰,男,1970年3月12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金百万与被执行人佟桂春、尚延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佟桂春、尚延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百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7622元。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尚延杰账户的存款7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百万7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佟桂春、尚延杰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注册(商业或企业)。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佟桂春、尚延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佟桂春、尚延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佟桂春、尚延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金百万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恢63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明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万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