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晓梅、陶宪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梅,陶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梅,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陶宪兰,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吴晓梅诉陶宪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晓梅与被执行人陶宪兰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陶宪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422执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宝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