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婷婷与蔡绍堤、黄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婷婷,蔡绍堤,黄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042号之一原告:黄婷婷,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现羁押于江西省洪都监狱,被告:黄璇婷,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黄婷婷与被告蔡绍堤、黄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黄婷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婷婷以“拟与蔡绍堤、黄璇婷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6510元,减半收取计13255元,由黄婷婷负担。审判长 林雪迎审判员 黄招荣审判员 蔡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清溪速录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