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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婷婷与蔡绍堤、黄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婷婷,蔡绍堤,黄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042号之一原告:黄婷婷,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现羁押于江西省洪都监狱,被告:黄璇婷,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黄婷婷与被告蔡绍堤、黄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黄婷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婷婷以“拟与蔡绍堤、黄璇婷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6510元,减半收取计13255元,由黄婷婷负担。审判长  林雪迎审判员  黄招荣审判员  蔡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清溪速录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