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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群山与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群山,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群山,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乡前渔池村。被执行人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法定代表人:贺基杰关于孙群山申请执行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75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0075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卫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