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保财与元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保财,元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郑保财,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元立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保财与被执行人元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保财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2012)解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炎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