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刘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刘礼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37510F。被执行人:刘礼权,男,1990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礼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垫付款本息6214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7元,执行费832元,合计人民币63653元,但被执行人刘礼权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礼权在银行的存款63653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礼权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佐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