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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XX与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500号原告:XX,女,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琴,女,汉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XX与被告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以被告已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