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XX与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500号原告:XX,女,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琴,女,汉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XX与被告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以被告已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