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财保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临城县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同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城县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同恩,苏连智,赵桂海,孙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32号之二申请人:临城县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申同恩,被申请人:苏连智,被申请人:赵桂海,被申请人:孙占国,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及其名下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苏连智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临城县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