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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俊荣、罗先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荣,罗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荣,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先琼,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荣与被执行人罗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38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先琼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交警、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