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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英与黄骅市滨海房地产产开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黄骅市滨海房地产产开发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035号原告:郭英,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产开发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东南部兴园6-2-102室。法定代表人:李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与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产开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由原告郭英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时艳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