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某荣与台州名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建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荣,台州名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建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863号原告:曹某荣,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台州名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荣。被告:赵建荣(曾用名赵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荣诉被告台州名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建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荣以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曹某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洪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