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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某荣与台州名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建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荣,台州名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建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863号原告:曹某荣,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台州名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荣。被告:赵建荣(曾用名赵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荣诉被告台州名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建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荣以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曹某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洪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