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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立芳与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芳,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陈志勇,陈晓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69号原告吕立芳,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佳豪,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旭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荣。第三人陈志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第三人陈晓霞,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立芳与被告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志勇、陈晓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立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立芳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原告吕立芳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骆光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