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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阳希毛、汪培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希毛,汪培华,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5号申请执行人阳希毛,男,1956年5月5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汪培华,男,1958年12月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住址彭泽县黄岭乡。法定代表人严锦华。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阳希毛、汪培华申请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劳务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应支付申请人阳希毛、汪培华案款12100.0元,承担执行费81.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2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良琪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