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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秦和运与周庆国、石国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和运,周庆国,石国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09号原告秦和运,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周庆国,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石国平,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和运与被告周庆国、被告石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和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庆国、石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和运撤回对被告周国庆、石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和运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偷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