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秦和运与周庆国、石国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和运,周庆国,石国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09号原告秦和运,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周庆国,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石国平,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和运与被告周庆国、被告石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和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庆国、石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和运撤回对被告周国庆、石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和运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偷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