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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文金与郑俊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金,郑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文金,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俊斌,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文金与被执行人郑俊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文金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