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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满枝、何锐太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枝,何锐太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88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满枝,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何锐太,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二被告人犯抢夺罪的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满枝和何锐太经商量后,由何锐太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J×××××号的女装摩托车搭载李满枝去到中山市小榄镇红山路46号之一酷信数码店。两人进入店铺佯装购买手机,当被害人李某分别将两台手机取出放在柜台上面时,何锐太谎称需要取款先离开现场,随即驾车在店外接应,李满枝趁李某填写单据之机,将一台金色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2320元)、一台银色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2640元)抢走,并乘坐何锐太接应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2.2017年4月28日23时许,何锐太驾驶上述号牌为粤J×××××号的女装摩托车搭载李满枝途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大桥中间路段,发现被害人程某独自行走并使用手机,两人决定作案。何锐太随即驾车靠近被害人,李满枝趁机伸手欲将程某手上的一台黑色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088元)抢走。过程中,手机掉落地上,两人放弃马上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4月29日,民警分别抓获李满枝及何锐太,起获上述两人驾驶的粤J×××××号女装摩托车,但赃物均无法起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满枝的供述及对被告人何锐太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及驾驶车辆的指认笔录;2.被告人何锐太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李满枝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及驾驶车辆的指认笔录;3.被害人李某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的辨认笔录;4.被害人程某的报案陈述;5.现场勘查记录;6.痕迹鉴定意见及告知书;7.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8.抓获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的经过;9.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的户籍证明;10.搜查笔录;11.扣押、处理物品清单;12.车辆交接信息;13.机动车信息查询库;14.侦查说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宗事实,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在本院认定的第二宗抢夺犯罪中,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满枝、何锐太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满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锐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