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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伟飞与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飞,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83民初213号原告:孙伟飞,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钊鸿,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址:吴川市梅录麻纺路1号。法定代表人:麦帝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金娣,该校副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负责人:冯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华,该公司员工。原告孙伟飞诉被告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各方共同确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伟飞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共计210000元(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在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支付至原告孙伟飞指定的账户:户名:孙伟飞;账号:62×××5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二、对于被告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垫付给孙伟飞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包括本车车损),被告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同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核赔为13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在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被告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麦帝生;账号:62×××5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原告孙伟飞及被告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确保上述账号的正确性,确保该账户能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转账的款项,否则因其提供的账号原因导致无法收取该笔款项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不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及被告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不承担诉讼费用,对于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7)粤0883民初213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孙伟飞自行承担。四、原告孙伟飞及被告李钊鸿、吴川市衡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到该笔款项后,视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已完全履行本协议,各方的赔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各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全部处理终结。五、本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剑锋审判员  李小龙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