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满与孟紫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满,孟紫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31号原告:孟满,男,汉族,2012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理人:卢付玲(原告孟满母亲),女,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孟紫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理人:孟令广(被告孟紫云父亲),男,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孟满与被告孟紫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紫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满撤回对被告孟紫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