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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满与孟紫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满,孟紫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31号原告:孟满,男,汉族,2012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理人:卢付玲(原告孟满母亲),女,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孟紫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理人:孟令广(被告孟紫云父亲),男,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孟满与被告孟紫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紫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满撤回对被告孟紫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