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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91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蓬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清海,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科员。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巴兰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垦环罚字【2016】031号《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环氧树脂固化剂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2016年8月3日,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获环评批复前不得恢复建设,同日,该决定书送达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7日,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日送达给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18日,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垦环罚字【2016】031号《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在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前不得恢复建设;二、处以伍万元罚款。2016年9月19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垦环催字[2017]001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催告书之日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及加处罚款义务。2017年4月3日,向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该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垦环罚字【2016】031号《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环氧树脂固化剂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但在适用法律方面,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适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作出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垦环罚字【2016】031号《东营市垦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成刚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牛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