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学真、张学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真,张学芝,李艳,李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异34号案外人: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学真,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学芝,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运田,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学真、张学芝、李艳与李运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亳州宝隆(隆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股东李运田的财产中属于案外人的部分物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请求。审 判 长 锁敬伦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