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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卓金甫与陈丽花、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金甫,陈丽花,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金甫,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丽花,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金甫与被执行人陈丽花、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卓金甫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丽花、李建平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1、被执行人陈丽花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区××街道××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1)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4执263号】查封;2、被执行人李建平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区××街道××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2)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4执263号】查封;3、被执行人李建平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区××镇海××房屋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zhXXX94,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4)字L0XXX7号】已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另案【(2015)涵民初字第3660号】查封。2017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4执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上述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