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纪恩与张星星、赵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纪恩,张星星,赵彦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013号原告:袁纪恩。被告:张星星。被告:赵彦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纪恩与被告张星星、赵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纪恩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张星星、赵彦珂已付清借款本金,剩余利息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7年12月前付清,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袁纪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纪恩撤回对被告张星星、赵彦珂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纪恩负担。审判员 桑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