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奕哲与被告董宗涛、顾远刚、杨光春、李远荣、陈定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奕哲,董宗涛,顾远刚,杨光春,李远荣,陈定银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857号之一申请人:赵奕哲,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斌,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宗涛,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顾远刚,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杨光春,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李远荣,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陈定银,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担保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朝斌,副总经理。申请人赵奕哲与被申请人董宗涛、顾远刚、杨光春、李远荣、陈定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奕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董宗涛、顾远刚、杨光春、李远荣、陈定银的价值1345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奕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董宗涛、顾远刚、杨光春、李远荣、陈定银的价值13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