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生与马红全、李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生,马红全,李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095号原告:郭生,女,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聂红,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红全,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迪,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郭生诉被告马红全、被告李迪、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马红全、被告李迪,且原告亦未提供被告马红全、被告李迪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