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沧州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金良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汝昌被执行人肖金良,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沧县关于肖金良与沧州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金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646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