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春平与被告路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平,路广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5233号原告:曹春平。被告:路广义。原告曹春平与被告路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春平、被告路广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熟人关系,在2016年9月5日之前,被告称需要用钱周转,原告便借给被告71560元,当时未打欠据,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于是原告在2016年9月5日让被告出具一份欠条。在打条时,被告明确表示尽快还款。但是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这个钱是人工费和借的钱都有,在打条之后我还过17500元。还剩54060元。没有还的原因是因为工程没有结束,所以也没有结算,所以就没有还上钱。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因为关系好帮忙,所以才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欠条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71560元并在2016年9月5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路广义欠曹春平71560元。该欠条出具后,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500元,余款5406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4000元,并提供欠条,被告对该款无异议,亦同意还款。现原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54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广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春平欠款5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婷审判员 袁 玲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