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华滔建材有限公司与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滔建材有限公司,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941号原告:上海华滔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华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华滔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