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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谭某某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财保20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被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生。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者冻结桂阳县某某公司清算组应付给被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60万元。担保人邓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某某路房产[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7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者冻结桂阳县某某公司清算组应付给被申请人谭某某的借款人民币60万元,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邓某某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某某路某某段房子一套[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7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被申请人谭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尹 堂 舟人民陪审员 ��路忠人民陪审员 侯 体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史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