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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吴菁、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菁,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吴菁,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宜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道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1679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170,676.10元;承担2,4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3,13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