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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詹光富与被告古蔺县马嘶苗族乡茶园村村民委员会、刘兴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光富,古蔺县马嘶苗族乡茶园村村民委员会,刘兴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5民初2106号 原告:詹光富,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华,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蔺县马嘶苗族乡茶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马嘶苗族乡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扶兰海,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刘兴阳,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光富与被告古蔺县马嘶苗族乡茶园村村民委员会、刘兴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光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光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詹光富负担。 审判员  甘露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丁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