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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桂琴与许茂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琴,许茂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233号原告:陈桂琴,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许茂裕,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桂琴与被告许茂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桂琴诉请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许茂裕支付原告陈桂琴一次性赔偿费用696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许茂裕已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原告赔偿款696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故本案诉讼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茂裕负担。审 判 员 陈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