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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与张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张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849号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法定代表人:孙玉民,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大力被告:张龙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诉被告张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