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马秀梅、马志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马秀梅,马志燕,马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320号。负责人:袁媛,行长。委托代理人:方盛开,伊犁肖尔布拉克(兵团)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莲,伊犁兵团支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法务岗。被执行人:马秀梅,女,回族,1979年7月1日出生,尼勒克县农民,住尼勒克县。被执行人:马志燕,女,回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尼勒克县农民,住尼勒克县。被执行人:马学良,男,回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尼勒克县农民,住尼勒克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马秀梅、马志燕、马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秀梅、马学良、马志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4627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秀梅、马学良、马志燕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2017年7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兵040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