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与漆武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漆武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622号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商务大厦3A座1602室。负责人:郝乃春,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莉、沈平,均系该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漆武林,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漆武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