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孟宪森与李永珍、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森,李永珍,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784号原告:孟宪森,男,1947年3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永珍,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北海路2555号。代表人:逄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豪伟,男,职工。原告孟宪森与被告李永珍、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孟宪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宪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孟宪森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