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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晓红与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红,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293号原告:郭晓红,女,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朱宏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小区D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621704747。法定代表人:张甫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红诉被告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红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晓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郭晓红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