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与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51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01077M。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原告:王子儒,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254号八益建材市场3-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98750555。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龙梅,执行董事。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