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德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洋,于德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189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被告:于德友。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于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董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