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梁东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793号原告:梁东,男,生于1984年6月1日,汉族,丰都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东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东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