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叶某某,谷某某,谢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塘沟村三社。投资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3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1,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上诉人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因与被上诉人谷某某及原审原告叶某某、原审被告谢某某、原审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上诉人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