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上科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76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上科,男,生于1993年1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上科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4)剑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上科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管理中心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经在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刘上科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在户籍地仅有土墙房屋三间(无人居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