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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行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德兴、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兴,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终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兴,男,1938年5月13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劳资处工程师(退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汪勇(与张德兴系翁婿关系),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梁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孝忠,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李佳丽,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哈尔滨铁路局劳资处工程师(退休),市南岗区木介街28号。法定代表人曾东,主任。上诉人张德兴因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3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汪勇,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岗区城建局)委托代理人刘孝忠、李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哈尔滨��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花园街道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岗区政府)发布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004号房屋征收决定。张德兴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德兴与南岗区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9月28日,南岗区城建局、花园街道办共同作出哈南房迁决字[2015]708号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主要内容为:张德兴位于南岗区河沟街27-1号的房屋已被省级权威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居住安全。为实现紧急避险,已下达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哈尔滨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作出安全迁离避险紧急处理决定,限立即紧急避险迁离,拒不迁离转移,将实施统一帮助安全迁离。该决定下达后,张德兴未主动迁离。张德兴请求判决确认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违法,对房屋进行重建。一审法院认为,南岗区政府已对张德兴房屋所在区域作出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004号房屋征收决定,南岗区城建局、花园街道办作出的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实质是对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并未直接对张德兴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法院在审查征收决定时,将会对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关于重建房屋的诉请,因张德兴房屋涉及征收,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得到救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德兴起诉。张德兴上诉称,南岗区城建局、花园街道办私自委托鉴定公司对张德兴房屋作出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违法作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剥夺了张德兴对房屋合法管理权益,为南岗区政府紧急避险行为提供依据,直接导致房屋灭失,一审法院认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对张德兴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错误。紧急避险与房屋征收属于两个行政行为,在张德兴起诉征收决定案件中,法院未对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查,南岗区政府也未对张德兴作出补偿决定。请求撤销(2015)南行初字第301号行政裁定,重新依法公正判决。南岗区城建局辩称,张德兴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已被省级权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居住安全,为实现紧急避险,南岗区城建局与花园街道办作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张德兴迁出后,房屋依然为南岗区政府征收使用,紧急避险迁离行为实质是对征收决定的执行,未对张德兴的权利义���产生新的影响,而且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展开征收补偿的相应救济工作。南岗区城建局未对张德兴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未造成经济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请求驳回张德兴上诉请求。花园街道办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与房屋征收决定系两个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是对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未对张德兴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裁定驳回张德兴起诉错误。张德兴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30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家 龙审判员 于 志 远审判员 孔 德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赛奇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