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兹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兹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196号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151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厦)A栋6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80689。法定代表人:吴守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银辉,该司行政专员。被告:广东华兹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得能湖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4041594N。法定代表人:高德臣。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兹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华兹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华兹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为39元(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