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秀英与被执行人贾加彬、孙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贾加彬,孙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贾加彬,被执行人孙振宇,马秀英申请执行贾加彬、孙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秀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贾加彬工资账户,被执行人贾加彬、孙振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