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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秀英与被执行人贾加彬、孙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贾加彬,孙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贾加彬,被执行人孙振宇,马秀英申请执行贾加彬、孙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秀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贾加彬工资账户,被执行人贾加彬、孙振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