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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安、吴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吴华春,柳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陈安,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吴华春,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柳必荣,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陈安、吴华春与柳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柳必荣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反馈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的福建幸达工贸有限公司已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