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根林、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根林,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962号申请执行人赵根林,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8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729068X。法定代表人黄建华。申请执行人赵根林与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417162.75元及利息、诉讼费87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9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季钰喆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