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元军、孙巧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元军,孙巧云,蒋晓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元军,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孙巧云,女,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黄道(受周元军、孙巧云的共同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晓波,男,199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奎,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元军、孙巧云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苏0205民初5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元军、孙巧云不服该调解,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周元军、孙巧云以其与蒋晓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周元军、孙巧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元军、孙巧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锦燕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晏凤 搜索“”